中小学交通安全必备知识都有哪些?遵守规定,注意公共道德,关注交通安全,文明乘车。“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是每个学生的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3中小学交通安全必备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中小学交通安全必备知识
一、行路注意事项
(一)道路交通信号和标志
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
1.道路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1)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指挥灯信号。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行人必须在人行横道路边等侯放行。自行车左转弯不准推车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线行。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路的直行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在不妨碍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二是车道路灯信号。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通行。三是人行横道灯信号。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2) 绿灯表示准许通行。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不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凡是面向绿灯信号的均可直行,也可以左、右转弯。在绿灯亮期间进入路口的车辆应该让已经在路口内的车辆和正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优先通行,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是车道灯信号。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信号灯。三是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3) 黄灯表示警示。主要有两种:一是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右转弯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直行车辆.遇有黄灯亮时.在不妨碍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绿灯之后的黄灯表示禁止超越信号;红灯之后的黄灯表示准备通行。二是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手势信号及含义
手势信号主要用于交通警察临时指挥车辆通行。手势信号分为三种:
(1) 直行信号。
交通警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 左转弯信号。
交通警察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 停止信号。
交通警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二) 道路交通标志的种类及含义
我国现代的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共100种。
1.主标志
主标志按其含意可分为四种: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
(1) 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共23种,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为顶角朝上的等边三角形,其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2) 禁令标志。禁令标志共35种,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分为圆形和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其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
(3) 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共17种,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4) 指路标志。指路标志其20种.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其颜色,除里程碑、百米桩和公路界碑外.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2.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共5种,是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这种标志不能单独设立和使用。辅助标志按其用途又分为表示时间、表示车辆种类、表示区域距离、表示警告和禁令理由的辅助标志以及组合辅助标志等几种。其形状为长方形,其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此外,还有一种可变交通信息标志.它根据道路检测到的情况(如占道施工、阻塞、流量、流向的变化、气候状况等),把某种信息及时显示出来.传达给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
3.交通标志的几何形状及其含意
交通标志的视认性与显示程度是否良好与交通标志的形状有重要关系。在外形同等面积的情况下,效果好又容易识别的顺序是:三角形、菱形、正方形、正五边形、正六边形、圆形、正八角形等。
国际《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标准草案中关于几何图形的规定是:正三角形表示警告;圆形表示禁止和限制;正方形、长方形表示提示;圆形图案带有斜杠的,也表示禁止。我国现代的交通标志几何形状与国际标准和国家《安全标志》标准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1) 三角形。显示程度高,不论光线的条件好坏.都比其他形状引人注目。我国采用正三角形为警告标志的几何形状,在“停车让路”和“慢行让路”中采用倒三角形。
(2) 圆形。圆形显示程度较高,视觉大.也便于安排文字,我国将圆形用于禁止和指示两种标志的几何形状。
(3) 方形。包括长方形和正方形.其视认性较好.用于指路性交通标志的几何形状。
4.交通标线的种类及含义
道路交通标线按其功能可分为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线.共7类21种,其中标线17种,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如路栏和锥形交通路标、导向标、道口标柱等4种。
(1) 纵向标线。
指沿道路纵向敷设的各种标线,主要有下列几种:
车行道中心线。用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的标线,一般,设在车行道的中心线上.也可不限于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颜色为黄色或白色。一般在路面宽度可画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道路上就应画车行道中心线。车行道中心线分为:
中心虚线,表示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在超车、向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
中心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中心双实线,无论白色或黄色都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中心虚实线,是一条实线与一条虚线平行的两条标线.表示:实线的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虚线的一侧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2) 横向标线。
指沿着道路行进方向成垂直、横断面敷设的标线,它主要有:
停车线。是表示车辆等候通告信号或停车让行的位置的标线,为白色。黄车线与车行道中心线相连接。
减速(或停车)让行线。根据交通标志的要求,确定减速或汽车让行.为两条白的平行虚线。
人行横道线。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为白色。
(三) 行人步行须遵守的规定
1.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
(1) 多人同行时应注意避免三人以上并行而妨碍别人通行。
(2) 在没有设置人行道的路段,行人应在非机动车道右侧l米范围内行走。
(3) 靠路边行走,是指行人从路边(左或右)算起的一人通行道路所需空间.徒手时为0 .7米.手提物时为0 .9米,行人在上述话动空间内行走时,车辆不应侵犯其安全通行空间。
(4) 如果道路因施工、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而暂时封闭或阻塞,行人要看清交通标志所指示的方向,改行其他路线,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5) 行人在道路上还应注意不要从事与交通无关的活动,如不能在道路上进行滑板、滑旱冰等游戏活动,更不能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2.横过马路时要注意使用行人过街设施
横过车行道,要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行人过街设施。没有这些设施时应直行通过.不要斜穿或追逐猛跑,也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要让司机有足够的时间发现行人后停车,保障行人安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按信号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须注意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3.横过交通繁忙的道路时
当路上交通繁忙.车辆密集且车速较快,以致不能安全通过时.除非该处有人行横道.否则不要横过道路。如果车辆来往时密时疏,则应耐心等候.待车流较疏时才通过,而不能在行行停停或缓慢行驶的车辆之间穿过。
(1) 在交通繁忙的路段一般都设置有人行道、车行道护栏,用以阻止行人过马路,行人不能穿越或倚坐。行人如果强行穿越的话,会使驾驶员措手不及,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交通事故。
(2) 在天气恶劣时横过道路要格外小心,特别是倾盆大雨或大雾时更要留神,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较难看见行人,而行人也很难看见附近车辆。行人应调整好雨具,看清路面情况.待没有车辆驶近时才可横过道路。
(3) 在晚闻横过道路时要尽量选择有路灯的地方横过马路。因为在夜间.车流量少,车速一般较快,同时驾驶员较难看见行人,而行人也很难估计车辆的速度。
最后,横过马路切忌遇车就退。过马路途中若遇到有车辆驶近时.应按照当时的环境停步,不要突然后退,尽量要让驾驶员知道自己的去向。可能的话利用划分行车道的白线或路中央的分界线作为紧急停留的地方,切忌不看身后而直接后退,因为身后很可能有已经驶近或正在驶近的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二、骑车注意事项
近年来中小学生骑车的人数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自行车车祸也开始增多。造成学生自行车车祸的原因.主要是平时缺乏教育.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规则。诸如骑“飞”车,骑车横穿马路.强行超车,嬉戏打闹,带人骑车等,都不少见。有些中小学生自我意识强,喜欢在众人面前表现自己.常常把自行车当做施展“才华”、表演“技能”的“道具”.在上学途中.在返家路上,相互追逐,相互“逼车”。遇上道路拥挤,车辆多,行人多,路面滑,就免不了要出车祸。
还有,有些中小学生的自行车缺乏保养、维修,刹车失灵,车铃不响,也是闯祸的一大原因。
自行车肇事,不仅给肇事者本人带来皮肉痛苦,乃至残废、死亡.而且给他人、家庭和社会也带来损失。因此,为了确保安全.骑车的学生应该接受交通安全教育,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骑快车、相互追逐等违章行为。
(一) 骑自行车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能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没有车闸或没有安全保证的自行车.不能上路;不得在车行道上学骑自行车。
2.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混行道上要靠右边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
3.转弯时须提前减速慢行,向后观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超越前方自行车时.不要与其靠得太近.速度不要过猛.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正常行驶。
4.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遇有雨、雪、雾等天气要慢速行驶;路面积雪、结冰时,要推车慢行。
5.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骑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不得两人同骑一辆车;不得两辆以上自行车并排行驶。
6.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以自行规定。
(二) 骑车时注意事项
1.骑车方式
(1) 骑车时,除超车外,最好单排行车.不准扶身搭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2) 骑自行不准攀扶其他车辆,也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3) 自行车不准安装机槭动力装置。因为通常情况下.自行车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也有将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划在一起的路面情况。当自行车安装动力装置后速度大大增快.遇到行、残疾人和其他正常行驶的自行车时.就可能因避让不及而发生碰撞事故。
2.骑车地点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应靠道路右边l .5米内行驶。
3.超车
超大型车前应先看一看四周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超越前车.同时要注意不能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在超车的过程中,超车者要注意观察前面被超车的行驶方向及手势信号,防止被超车突然转向.导致两车相撞,发生危险。
4.转弯
骑自行车转弯,在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观望.并在适当的时候发出正确的转弯手势信号,表明行驶方向,不能突然猛拐。
5.横过道路
骑车人可以骑车横过道路,也可以下车推行,但横过四条以上车道必须下车推行,并且最好使用过街设施.如地道、天桥、斑马线等。使用这些设施横过道路时要注意避让行人。
若骑车横过道路,骑车人要遵守安全骑车上路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左、右转弯、环形路口、交通灯路口等地点,选择好行驶路线.把握好通行时机,安全通过。若推车横过道路.骑车人要双手扶把,遵守行人横过道路的有关规定.注意避让其他行人和车辆.安全横过马路。
骑自行车如果通过陡坡或途中车闸失效.必须下车推行。
三、乘车注意事项
(一) 选车及乘坐共同准则
要选好车,特别是学校组织学生的集体活动,要取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并在他们的指导下,确认驾驶人员的准驾资格后.选择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有准运资格、质量优良的客运车。发现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酒后开车或疲劳驾驶的,不要乘坐该车;发现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机动车不具备载客准运资格或有明显质量问题的.不乘坐该车;不乘坐超载车。
尽可能坐在有安全带的座位,并把安全带系上。如坐在前排一定要佩带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可随意触摸车上的控制器.如车门锁等;不要向车外抛物品。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更不能中途跳车。为了你及他人的安全.绝不能携带酒精、汽油之类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二) 安全带的使用
安全带是防止和降低交通事故损害程度的一种切实有效的装置。安全带把人和汽车结成—个整体,能够避免乘客撞上方向盘和玻璃,以及被抛出车外的危险。
(三) 不同种类车的乘车要求
1.乘坐公共汽车
公共汽车一般行驶固定的路线.并在指定的车站上、下车。公共汽车站有标志指明,在路面划有停车站标线。在公共汽车站候车时.不要太靠近车行道.应排队等侯。公共汽车靠站时,待汽车完全停稳后,方可上车。如公共汽车没有分出口和入口,乘客应本着先下后上的原则上、下车。
上车:不要与人拥挤,要按顺序先下后上。
乘车途中:在车辆行驶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要随意开启车门、车厢和车内的应急设施,不要向车外抛投物品,不要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
下车:下车后要横过马路的乘客,须待公共汽车离去,能够看清道路两边的情况时再横过马路。如公共汽车仍然停在站上,要远离公共汽车才可横过马路,不要在公共汽车前面横穿。
2.乘坐出租车
需要坐出租车时.应在路边伸手示意,切不可站在车行道上拦截,要在出租车站或者出租车可以停车的地方上、下车。一般在上车后再告诉司机前往的地址,这既可以防止司机拒载,又不会因为站在车外对话而发生意外。
3.乘坐二轮摩轮
乘坐二轮摩托车者年龄需在12岁以上,并戴好头盔.在驾驶员身后两腿分开跨坐,不能偏坐或倒坐。不要乘坐货车或拖拉机。
四、水路注意事项
在我国不少地方,特别是沿海和南方水乡地区.学生出行、学校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都离不开水路交通。因此,应注意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使师生掌握一些必要的水路交通安全常识。
(一) 乘船常识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船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渡工必须持有当地港务(航)监督机关发给的驾驶证、船员证、渡工证,船舶要有船舶检验部门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客船、客渡船必须标有船名牌、画有载重线,并在明显位置标有本船载客定额数。
3.不乘坐超载船舶和人货混装的船舶。客船、客渡船要接批准的航线和航区航行,严禁违章超载、人货混装。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遇到天黑或大风、大雨、洪水、浓雾等不良天气,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以及设备简陋、技术状况不良的船舶.严禁冒险航行。
5.不乘坐安全系数差.且无安全救生设备的排筏。
6.集体乘船时要有教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队.要等船停稳并搭好跳板后按顺序上下,不要争抢拥挤。
7.乘船时要在座位上坐稳,不得打闹、随意走动,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外.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船上的安全规定.维护好船上秩序。
8.乘轮船时,在候船室内不能到处乱跑,不要站在扶梯口,也不要爬到栏杆上;在船上,不要随意跨过“旅客止步”的界限。不要在甲板上追逐、打闹.不要随便拨弄、按动船上的有关设施,要弄清安全通道的方位和救生设施、设备的放置地方;夜间航行时.在舱内要把窗帘拉好,不要将灯光外泄。
(二) 自驾小木船
生活在水乡或傍水而居的中小学生,自家备有小船、排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他们中许多人从小就学会一些划船技术,出行常以船代步;在城市,学生到公园划船.是常见的游玩活动。学校要经常提醒学生注意以下事项:
1.平时要尽可能乘坐由有丰富经验的'成人驾驶的船只。
2.低年级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和不掌握驾船技术的不可私自驾船。
3.在非自己驾船不可时,要让有经验的成人认真检查船只.凡年久失修和设施、设备不健全、不完善和有事故隐患的船只不能使用。大风雨等恶劣天气不出行。要在安全水域近距离行驶。
4.驾船要集中精力,聚精会神,密切注视行船情况,不可左顾右盼,不可划船追逐碰撞。
5.船载不可超员,乘船人员要在船上坐均匀.不可站立或侧坐船帮,更不可嬉闹、打逗。
五、铁路注意事项
铁路交通在人们生活中是一种既安全又快速的交通方式,但是,如果忽视了安全问题,铁路交通也会给人们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因此,应该教育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铁路交通安全常识。
(一) 铁路道轨安全常识
1.不要在道轨上行走、坐卧和玩耍,不要在铁路两旁放牧。
2.不要扒停在道轨上的列车.也不要在车下钻来钻去。
3.不要在铁轨上摆放石块、木块等东西。
4.不可擅动扳道、信号等设施,不可拧动铁轨上的螺丝。
5.不得翻越护栏横穿铁路。
6.铁路桥梁和铁路隧洞禁止一切行人通过。
7.车辆不能从没有道口或其他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道轨上穿越。
(二) 铁路道口安全常识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以下规定:
1.行人和车辆在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2米以外处,严禁停留在铁路上,严禁抢行越过铁路。
2.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3.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2S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栏门或报警器等应设在这里)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4.设有信号机的铁路道口,两个红灯变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5.红灯熄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6.遇有道口信号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需停车和止步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7.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瞻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8.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板或吊链;载高度超过两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不准高举。
9.载运100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需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三) 乘车安全常识
1.在车站候车时,要站在站台的安全线以外,切不可越线,更不可跳下站台。
2.上下车时,要有秩序,不要争抢拥挤.要防止车门夹身;不能从车窗出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
3.在车上要将行李平稳,牢靠地放在行李架上,以免掉下伤人;列车行驶中,不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要在车厢内随意走动、打闹。
(四) 电气化铁路
1.电气化铁路的接触网带有高压电,严禁直接或间接接触任何部件.以防触电。
2.不要在接触网的铁塔边休息.防止因绝缘不良而发生触电事故。
3.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和铁塔,以防触电。
4.不要走道心,所携带物件距接触网设备必须有两米以上的距离.以保证人身安全。
5.如发现接触网断线,千万不要靠近,应距电线处10米以外,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6.严禁任何扒乘货物列车,以免触电。
六、航空注意事项
民用航空飞机一般是比较安全的,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安全问题,否则,就有可能发生航空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乘坐飞机时,应了解、掌握以下有关常识:
1.选择最佳航空公司的飞机和最佳的航空路线。当有一条以上的航线时,要选择最短的、直达的或中转次数最少的。
2.赶赴机场的时间应留有充分的余地.不可匆忙赶路,应在飞机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
3.进入隔离区时,要遵守规定,自觉地接受安全检查;在候机厅。要遵守秩序,不得追跑、打闹。
4.随身携带的物品中,不得夹带禁运、违法和危险物品,包括易燃物、易爆物、腐蚀物、有毒物、放射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成瘾药物及其他违禁品;不要为陌生人捎带行李物品。
5.要按顺序登机和下机;进入机舱内应对号人座坐好,听从机上工作人员安排,系好安全带.不要随意更换座位;要认真阅读机上的(安全须知),了解机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其位置;要弄清所坐位置到安全出口的路线和距离。
6.飞机在起飞和飞行过程中.禁止使用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寻呼机、游戏机、手提电脑、调频调幅收音机等),禁止吸烟。
7.在正常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机上的应急出口、救生衣、氧气面罩、防烟面罩、灭火器材等救生应急设施、设备和标有红色标识的设施。
交通安全顺口溜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
(2)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天桥地道横行道,横穿马路离不了。
(3)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
(4)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
交通安全宣传警句:交通安全标语
1、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但愿人长久千里路畅通,人生美好步步小心,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狭路相逢“让”者胜,处罚违章不留情看似无情最深情,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交规等于零。
2、乱穿马路失道无助,超载超速危机四伏,酒后驾车拿命赌博,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遵守交规储蓄安全,礼让礼让人车无恙,高速公路行驶适速,心无交规路有坎坷,安全行车十五想,出车之前想一想,检查车况要周详;马达一响想一想,集中精力别乱想;起步之前想一想。观察清楚再前往;自行车前想一想。中速行驶莫着忙;要过道口想一想。莫闯红灯勤了望;遇到障碍想一想。提前处理别惊慌;转弯之前想一想。
需防左右有车辆;会车之前想一想。先慢后停多礼让;超车之前想一想。没有把握别勉强;倒车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夜间行车想一想。
仪表车灯亮不亮;通过城镇想一想。减速鸣号切莫望;雨雾天气想一想。防滑要把车速降;长途行车想一想。劳逸结合放心上;停车之前想一想。选择地点要适当。
3、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信号灯,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红绿灯是国际统一的交通信号灯,红灯是停止信号,绿灯是通行信号。交叉路口,几个方向来的车都汇集在这儿,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弯,到底让谁先走,这就是要听从红绿灯指挥,红灯亮,行或左转弯,在不碍行人和车辆情况下,允许车辆右转弯;绿灯亮,准许车辆直行或转弯;黄灯亮,停在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警告车辆注意安全,人车分流各行其道。每当你走马路,就会看到许多行人的车辆来来往往,川流不息,如果行人和车辆爱怎么走就怎么走,那么就会交叉冲突,发生混乱,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标线”划出车辆、行人应走的规则:机动车走“机动车道”。
交通安全规则知识简介
交通安全事故的认定办法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过错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因噎废食。但因此类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2、某种意义上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故应当承担责任;3、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4、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转嫁出去。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grissellv.hausatonic”一案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何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上向有争议。我们认为,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数量大,类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将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程度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不应该考虑、也不能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因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无论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尽管无须考虑行为人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依据。
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毕竟与人们基本道德观念不符,但特殊行业、特定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片面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势必与民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冲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2、赔偿额度的限制。侵权行为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分配正义,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完全补偿相同,否则,将弱化侵权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与法律公平理念发生冲突。同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完全赔偿,必将使之不堪重负,从而影响现代工业的发展;3、免责事由的法定性。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行为人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意说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因而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我们认为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否则就混淆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对于受害人轻微过失,不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责或者免责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责。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制度价值,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果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将损害该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因为该条本身的缺陷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该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障碍,应当予以改进。
1、免责、减责条件规定不合理。该条规定把“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这与侵权行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而在免责或者减责上具有特定要求。一般认为,受害人故意是行为人免责的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行为人减责事由,受害人轻微过失不能减责理由,而该条并未针对受害人不同程度过失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另外,只有在受害人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为人抗辩的理由。受害人既使有过失,但该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也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或者减责理由。因此,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配套制度缺乏。从人类理性来讲,要求无过错者承担责任毕竟违背社会道德观念。因此,各国法律在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都通过相应制度设计确保责任者把责任部分分散或转嫁。可以说,社会保险制度既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的社会条件,也是该原则发挥其补偿功能的根本保证。社会保险,特别是各种形式的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将个人所受损害分散给社会。但是在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践中,保险人通过约定免除了在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却没有办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保险人以机动车方无责而免除保险责任。至于保险人保险风险增加,可以通过提高保费形式予以补偿。
3、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科学。按照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大都约定具体数额作为保险金额。此种约定并不科学,其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与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实现分散个别风险的目的;其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完全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机动车方无任何触动,不利于督促机动车方遵守交通规则。因此,立法可以规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保险金额,而禁止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内容
1)道路交通系统基本要素
道路交通系统的基本要素是指人(包括驾驶人、行人、乘客等)、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出人口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环境(路外的境观、管理设施和气候条件等)。在四要素中,驾驶人是系统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者及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其他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起作用。四要素协调运动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2)各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①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车辆满足安全行驶要求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指车辆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舒适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事故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机动车被动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带、安全气囊,安装安全玻璃,设置安全门、配备灭火器等。
旅客运输安全运行要求。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
货物运输安全运行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车辆标记核载重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防护设备,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禁止违章操作。
④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运行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
②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特种车辆做了如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规定,特种车辆除要满足一般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外还要符合一些附加要求。例如,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2008)规定的大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
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应装备灭火器。
③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m以上;②车货总长18m以上;③车货总宽度2.5m以上;④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kg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kg以上;⑤车辆轴载重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6000kg,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0000kg,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0000kg,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14000kg,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8000kg;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2000kg,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22000kg。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①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等。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②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涂料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标线、路缘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
③护栏
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人对向车道,同时要具备诱导驾驶人视线的功能。
④隔离栅
隔离栅是阻止人畜进人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效益的发挥。隔离栅按其使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金属网、钢板网、刺铁丝和常青绿篱几大类。
⑤照明设施
道路照明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夜间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可分为连续照明、局部照明及隧道照明。照明条件对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英、美、瑞士等国道路照明的调查,安装照明设施后,高速道路的事故率下降40%~60%,一般公路下降30%~70%,城市道路下降20%~50%。
⑥视线诱导标
视线诱导标一般沿道路两侧设置,具有明示道路线形、诱导驾驶人视线等用途。
⑦防眩设施
防眩设施的用途是遮挡对向车前照灯的眩光,分防眩网和防眩板两种。防眩网通过网股的宽度和厚度阻挡光线穿过,减少光束强度而达到防止对向车前照灯炫目的目的;防眩板是通过其宽度部分阻挡对向车前照灯的光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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