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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事件
案例一:今年3月16日,孙某在天津金钟乐__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河北区某地的超市内,购买了一盒由天津福__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五__马赛克”一盒。
3、超市为他出具了购物小票一张。
4、购买后,孙某认为该食品的名称有问题,未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5、超市提供该商品有欺诈行为,因此将该超市的经营者起诉至法院。
6、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名称不是能够清晰地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马赛克”这一名称确实容易使人误解商品的属性,且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行为并非欺诈,故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被告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退还货款,同时还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8、根据上述理由,法院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90元,并给付赔偿金500元。
9、案例二:前几天詹先生前往超市购买了多种食材,然而菜做到一半时,他却发行购买的几盒猪血有些不对劲,“首先是从外观看上,那些盒子里的猪血就不对劲,很多水,其次就是掀开保鲜膜一闻,发现一股臭味,明显是已经变质的。
10、后来詹先生便拿着变质的猪血,前往超市询问原因,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在超市办公区等了很久,对方工作人员没有人给他一个合理的说法。
11、昨日,记者来到詹先生购买变质猪血的郑州市紫荆山路陇海路大润__超市询问情况,对此,大润__超市服务部工作人员解释说,猪血是变质了,但并不过期,至于变质的原因,可能是部分消费者选购后又因个人原因不愿购买,从而随意放置在超市角落,而这些猪血是需要冷藏的,如果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回收,那么就很有可能造成因温度过高而变质。
12、 “不管怎么说,这里面肯定是我们的工作失误,以后我们会加强巡逻,做到顾客未付账的商品及时收回。
13、”最后,大润__超市服务部一女性负责人向詹先生道歉,并表示会立即给詹先生办理退货,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詹先生以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
14、詹先生表示满意。
15、案例三:今年5月27日,家住天宁区的李女士通过天猫网站,在北京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北__草酒(极享)”的酒品礼盒。
16、6个100毫升的小瓶相当精致,看外包装也相当正规,李女士按照包装上所示的执行标准GB/T27588上网搜索后发现,“预包装露酒标签按GB10344执行,并标明含糖量”,但她拿着放大镜看了好几遍瓶身,都没有找到有关含糖量的说明。
17、几天后,她将虫草酒送去了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18、拿着检验报告,她给这家商贸公司打去了电话,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十。
19、几次与商贸公司协商不成后,李女士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20、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为GB/T27588,就应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
21、标签上未标明“含糖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2、法院强调,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还应对食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产品标签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商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对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义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商贸公司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本汉古茗奶茶店使用感官不良和篡改保质期食材案
2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针对网络舆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武汉市江汉区本汉古茗奶茶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感官不良的水果,经加工后添加至其对外销售的奶茶中,至案发时共销售52份,销售货值金额988元;另将已到期的食品原料擅自更改保质期后添加至其对外销售的奶茶中,至案发时共销售11份,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17元。当事人使用感官不良和篡改保质期的食材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16日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5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盼副食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6月1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辖区某中学附近的武汉市东西湖张盼副食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以3.75元/瓶的价格,从武汉市黄陂区华昂食品经营部购进“海天白米醋(酿造食醋)”12瓶,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2022年2月20日以6元/瓶的价格对外各卖出1瓶(售出时在保质期内),剩余10瓶;从京东超市(武汉京东德瑞贸易有限公司)以15.91元/袋的价格,购进“皇室原味营养麦片”5袋,分别于2021年9月21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2月12日以20元/袋的价格对外各卖出1袋(售出时在保质期内),剩余2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于7月14日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海天白米醋10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皇室原味营养麦片2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碗好饭餐饮店利用网络订餐平台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案
5月13日,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武汉市蔡甸区一碗好饭餐饮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网络订餐平台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食品,于5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的菜谱有冷食,超出了其办理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许可经营范围。通过查阅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其利用在网络订餐平台开设的网店累计对外售出冷食金额共计68.97元。当事人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管局于6月15日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97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5月13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三食堂一楼白案操作间内操作台下食品原料盒内摆放的已开封使用的“优伊思鸡蛋味布丁粉(风味固体饮料)”已超过保质期,于5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从佰咖汇(湖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2袋“优伊思鸡蛋味布丁粉”,每袋1kg,用作制作奶茶原料,购进价格为28元/袋。至案发时,一袋没有开封,另一袋已开封的经现场称重余下0.1954kg。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于6月17日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优伊思鸡蛋味布丁粉(风味固体饮料)”1.1954k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喜客莱私房菜馆利用网络订餐平台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案
4月11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喜客莱私房菜馆涉嫌利用网络订餐平台超出许可经营范围销售自制饮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许可项目中未核准“自制饮品销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采购自制饮品食材2件,进货价78元/件,货值156元,经过破壁机现场制作后,利用其在网络订餐平台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11份,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利用网络订餐平台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于7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武汉世雄药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12月24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小区一住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武汉世雄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经查,当事人在该住宅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开展食品相关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的6类19880瓶涉案食品(已被依法扣押)货值金额达53.992万元,已售出涉案食品货值超过300万元。另经抽样检验,上述6类涉案食品铅含量均超出国家限量标准,最高超出国家标准17倍。鉴于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较大,已涉嫌犯罪,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8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持续聚焦“四大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希望武汉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从生产加工、销售经营、餐饮服务全环节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广场购买馒头一袋,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20年10月20日,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赔偿金1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案涉商品出售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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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方某于某店铺一次性购买15罐法国鹅肝酱,收货后,其发现无法查证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国内经销商,进货来源无法得到保证,故将店铺诉至法院。
店铺作为销售者应当履行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该店铺却并不了解进口食品的基本知识和产品信息,加贴中文标签的经销商信息又不实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方某购买的鹅肝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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